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每佰元日息五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