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69、14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宗霖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1月4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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