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5號原告 朱玉霞 被告 林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