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睿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睿宸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