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宥瑩林麗芬 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人陳報有區公所補助三節慰問金,請提出該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②除三節慰問金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或社福團體補助?如有││,其單位/團體名稱、數額?併提出證明文件。││③公司有無發放年終、三節獎金?如有,其數額?並提證明文││件。││④提出自102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存摺內頁影本。││⑤名下全部存摺影本(已提出者不必再提出)。│├───────────────────────────┤│㈢聲請人陳稱定期回診,請提出就醫相關資料(如繳費單、診││斷證明等)。│├───────────────────────────┤│㈣房屋租賃契約書。│├───────────────────────────┤│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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