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上訴人 高金德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被上訴人 張瀞文
張淑清
張淑卿 張再河 張忠二 張再成 張添枝 張添生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博雅 被上訴人 常郭招治
郭張吟 郭佩茹 郭張詩
郭張謙
郭淑貞
郭添丁 郭福源
郭智聰 郭立宏 郭永融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秀娥 被上訴人 郭秋麗
郭木枝 張卿信 郭建義 林阿賢
林溪圳
張利順
張萬全 林興宗 郭建福 林添丁 林永富 張利進 張利上
張瑜芬
張麗香 張振東 賴明昕
賴可昕 羅尚武 施明濬 (即 羅尚佐之 承受訴訟人)
施祐鈞 (即羅尚佐之承受訴訟人)
郭樹枝
郭豈綸 鄭國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上訴人 張昌三
郭玉碧 張文耀 郭聰明 郭文祥
蔡鳳英 郭俊良 郭梓鋅 (原名 郭韻愉
郭學儒
郭春福
許春發
張献
張福松 張金助 張銘聰 張銘華 張銘貴
林顯忠
林顯龍
林顯文
邱士芬 邱士芳
邱貞怡
林淑卿 王文程
張仁德
張志豪
張家綸
林香 郭耀邦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佳縈 被上訴人 郭駿承
郭思裕 郭淑芬 林嘉聖 郭文賢
郭桂英 林建程 郭黃阿美 林鄧志 郭緯庭 郭仁兒
郭秋如 郭秋媛
張湯秀英 張鑽新張清琴 郭洧斌 (即 郭情 之承受訴訟人)
郭依雯 (即 郭情之 承受訴訟人)
郭依婷 (即郭情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麗珠 (即郭情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許美霞 (兼 許來春 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惜 (兼許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然燈
王然祥 張淑文 (即張 陳碧桃 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娟 (即張陳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張峻宇 (即張陳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張建忠 (即張陳碧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湯千慧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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