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原告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蔡金葉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大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彥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蔡金杉 、 李曉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所為之補費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業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惟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793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二、茲查明原告就本件擴張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業已繳納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