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啟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0年度執字第4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捌包(含外包裝袋拾捌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啟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嫌部分),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
7號(即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判決效力所及,而諭知免訴判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8包(原查獲20包,其中1包經鑑定未含毒品成分,另1包毛重0.47公克已宣告沒收),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同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嫌,分別經聲請人提起公訴,其中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406號諭知免訴確定;另涉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將其中扣案海洛因1包(毛重0.47公克)宣告沒收銷燬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除前開已宣告沒收銷燬外所扣得之第一級海洛因18包(參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4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既均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即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18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50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