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王子仁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