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炎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家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車牌號碼為7C-2751之行車執照。若聲請人非該車所有權人,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以證明車主業將該車車體受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聲請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