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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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貴
蕭榮坤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108年度偵字第628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景貴、蕭榮坤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2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之物為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2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復經本院查核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之新臺幣600元為被告2人遭查獲時,被告楊景貴放置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偵卷第23頁、第124頁),核與證人即組頭 閻道民 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相符(偵卷第13頁、第98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憑(偵卷第53-57頁、第61-62頁),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附表:賭檯上之財物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