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茲因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因更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投刑簡字第二五號判處拘役二十日,並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更犯罪,而受拘役之宣告,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是受刑人前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而為緩刑之宣告,竟於緩刑前內又因故意而仍再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於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之宣告確定,且二案之犯罪事實均係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且自身反省能力不足,確未能藉由前開緩刑宣告以達成自我警惕之效果,足見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