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經接續執行」應更正為「前揭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部分「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移送法辦年籍表」應更正為「南投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空戶無人移送法辦年籍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被告前曾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4年4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之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