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875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一)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