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03號債權人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珀濃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資料所示,債務人係為"柏濃企業社"與聲請狀所列"珀濃企業社"似有不合,請查明並補該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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