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孫渝晴 (原名 孫藜恩 、 孫儀馨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被告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敏 被告柏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