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路000號5樓代理人 高逸文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5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