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自97年初即已失業,迄今尚無工作,平日生活亦靠其子女之幫助,故不得已而為清算之聲請。另聲請人亦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獲准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玉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