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宇太電器行、益詮電器有限公司林石實業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依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4,708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亦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法核定為165萬元,合併計算其價額為3,894,708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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