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監宣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52號聲請人OOO住○○市○○區○○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OOO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配偶,甲○○因罹癌致精神狀態缺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甲○○為受監護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三、經查,甲○○業於民國113年7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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