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7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莊振發 相對人 魏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原名台灣省合作金庫,於民國89年改制為公司組織
後之公司名稱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5年改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說明。
㈡相對人魏巧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陳玉華魏陳玉華魏忠勇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16日至131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於89年10月31日邀同第三
人陳玉華即魏陳玉華、魏忠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0年10月31日止,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連帶保證書、約定書、本院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財政部函、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1,85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現有債權金額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2│旱│1684.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28│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2層樓房│26│73│38│13│平│全部│││0│ 王公 里開元路│營區東學│加強磚造│.9│.1│.2│8.│方│││││103巷20號│段613地││7│2│5│34│公││││││號││││││尺││├──┴─┴──────┴────┴────┴─┴─┴─┴─┴─┴───┤│重測前:王公廟段96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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