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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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陳翊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