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陳翊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