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243號原告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祥銨 被告 王玫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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