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光祐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法定代理人 吳雪芳 聲請人 林思瑜 法定代理人 駱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光祐為未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林彥男、吳雪芳須到院補正聲請狀狀末印文,併提出吳雪芳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到院補正前請與本股書記官聯繫時間。
二、聲請人林思瑜為未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駱萍須到院補正聲請狀狀末印文,併提出與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若法定代理人駱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而無從補正印鑑證明書,請於105年6月24日上午9時20分至本院竹北簡易法庭開庭。
三、上開事項,本院前於105年2月24日第一次發函命台端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再於105年4月1日本院書記官電話聯繫補正,然台端迄未補正。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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