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05號聲請人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95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妻子懷有3月之身孕,且被告女兒年幼,於被告羈押後家中經濟頓時陷入困頓,且被告是於97年9月1日自行至臺中縣霧峰分局偵查隊 劉朝琦 偵查佐處到案,被告亦有固定居住所及固定工作,故懇請准予具保 侯傳 ,讓被告能暫時返家安頓妻女,期間被告隨傳隨到絕不逃避,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本院前因被告自白、共犯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扣案證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被告雖據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上開羈押原因未能因被告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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