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980號聲請人 李政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孟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正本。(因聲請人111年11月1日聲請狀未有聲請人簽名或印文,聲請不符程式,故有重新提出聲請狀正本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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