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科維 代理人 黃湘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元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元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 陳明 對相對人洪元忠請求繳納管理費之完整版規約。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洪元忠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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