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108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載霆代理人郭書妤債務人張主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供強制執行,屬應執行標的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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