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1號再審原告 高桂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白裕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1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陳賢德法官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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