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債權人 方全忠 債務人 廖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主張之債權人所有之車輛維修費,除債務人願賠償之新台幣35,000元外,業經債權人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中捨棄其民事請求權,自無從再以督促程序主張之,該經捨棄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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