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 張台梅 被上訴人 賴玉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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