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建中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惠茹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聲│(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聲│(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聲││之刑│335號合併定2年2月)│335號合併定2年2月)│335號合併定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04月27日│104年03月30日│105年01月27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緝字第64、6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4、65號│105年度偵字第130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214號│105年度易字第214號│105年度易字第600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5月09日│105年05月09日│106年01月26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214號│105年度易字第214號│105年度易字第600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7月11日│105年07月11日│106年03月0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第2628號│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28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80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5月2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3597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7月20日│││││日││││││期││││├───┼──┼──────────────┼──────────────┼──────────────┤││法│││││││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4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