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李斌
相 對 人 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營業所係在台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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