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正綸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