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20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95年2月21日│100,000元│未記載│95年3月22日│WG00000000││├──┼───────┼─────────┼───────┼──────────┼────────┼──┤│002│95年3月7日│50,000元│未記載│95年4月8日│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