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維恬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維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維恬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分經法院判決處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