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東閔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東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東閔前因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2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