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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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進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借據所載,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9年10月2日至94年10月2日止,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剩餘本金為32,596元,則貴公司請求自90年11月29日起算利息,似與上開契約所載不符,請釋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