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75號原告酒倉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超慈 原告 李家榮 被告 陳玟 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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