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債權人 鄭聰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鈺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黃鈺芳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芳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保管條、借據所載之立據人、借款人均為「 黃銘茗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姓名,債權人於110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