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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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06號聲請人 洪美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洪錦龍 於民國106年5月20日死亡且無嗣,聲請人洪美玲為被繼承人之妹,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惟被繼承人之父 洪清火 、母洪江笑均尚生存,此有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另本院亦查無被繼承人之父母曾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被繼承人之父母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可認定。是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