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10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陳瑜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龍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