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84號原告 詹旻蓉 被告 林守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