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09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