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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