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呂明麗 被告 陳宏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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