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盧正吉 原告 姚翔詠 原告 徐健庭 被告 黃婷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723元(即原告請求改分配予原告之金額,176,682+69,478+329,56
3=575,7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