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757號債權人高雄市私立新向日葵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米玉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國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高雄市私立新向日葵幼兒園具狀人用印大、小章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陳國朝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