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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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6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曾振喜
曾○○
前列共同
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曾振喜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曾○○,為請求曾○○塗銷於民國93年7月9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增與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548建號不動產回復為曾振喜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具狀表示無意進行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