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6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曾振喜

曾○○

前列共同

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曾振喜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曾○○,為請求曾○○塗銷於民國93年7月9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增與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548建號不動產回復為曾振喜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具狀表示無意進行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