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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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06號聲請人 許雙雲 相對人 郭建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5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建簡上字第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及鑑定費60,000元(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5號卷第135頁),合計62,2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